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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權債務
欠條簽名與身份證不符是否影響效力
發布時間:2022-04-12 15:47:22 瀏覽次數:
【案情】
2015年,徐某與于某相識,后徐某經常從于某店里進貨,口頭訂貨,售出后打款。2020年,徐某向于某進貨7次,累計金額12萬5千元,未打款。2020年12月30日,徐某給于某手寫欠條:“徐某欠于某12.5萬元,明年五月前歸還,不計利息。”徐某在該欠條上署名徐小某。
2021年5月,于某微信向徐某催款,徐某承諾會歸還,但還需要些時間。10月,徐某仍未還款,并聲稱欠條署名并非自己名字,自己叫徐某,不叫徐小某,不應還款。
【分歧】
第一種意見認為,該欠條無進貨詳單和身份證復印件佐證,現有證據存在瑕疵,亦無法認定徐某就是徐小某,故不能支持于某主張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,該欠條為徐某手寫,且在欠條約定的5月有微信往來內容佐證,徐某先在5月6月表示會還款,但10月突然說不還款,應認定構成事實供貨關系的證據鏈形成。徐某應向于某承擔還款責任。
【管析】
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,理由如下:
第一,雖然該欠條署名與身份證不一致,但為徐某親筆所寫,且內容和時間與二人交易習慣、微信記錄吻合。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,對事實的證明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。
第二,徐某親筆書寫欠條,在約定時間表示會還款,之后卻出爾反爾,稱署名不是自己的本名,明顯有耍賴嫌疑,用筆跡鑒定可進行驗證。
綜上,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,徐某應向于某承擔還款責任。
(作者:許卿卿 江聰越 作者單位: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)